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5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 第15條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空氣品質監測狀況記錄、申報、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及申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前項申報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