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3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