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取得第三條應公開之核准(定)文件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最近一次核准(定)文件。前項核准(定)文件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保密,於審核機關准駁前得不受前項所定公開期限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