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核、處分個別及統計資訊: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二、環境工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證號資料、懲戒內容。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姓名、證號資料、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