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記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產品產量推估與核定方式如下:
一、單位時間用(產)量應以固定污染源最大設計量估算與核定之。
二、年用(產)量得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估算與核定之。
但申請之最大操作量不得大於固定污染源最大設計量。
前項第二款之年用(產)量,得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核定。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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