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3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七章 附則 第53條 公私場所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時,應於執行檢測前七日通知審核機關。前項檢測作業,公私場所有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同者,得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經審核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