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六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第48條 審核機關辦理公私場所二以上固定污染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其任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八十八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經審核機關認定與申請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固定污染源,審核機關得要求其併同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