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六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第44條 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二、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查與補正日數分別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