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生煤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燃料(以下合稱燃料),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