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四章 燃料使用許可證 第26條 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之使用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