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固定污染源之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燃料使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燃料使用許可內容:(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燃料種類、成分、用量及其操作期程。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及型式。
(三)燃料使用紀錄之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列之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
前項備查資料應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能執行電子化紀錄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紙本紀錄代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