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排放管道之非屬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與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前二項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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