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9條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十一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應作成紀錄,並以關聯式資料庫方式保存六年備查。前項監測設施可監測其量測項目之個別物種者,應留存所有個別物種之原始數據紀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