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周界測定之取樣時間,粒狀污染物為一小時;氣體污染物中,硫氧化物取樣時間為一小時,其餘表列之氣體污染物,其採樣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測定方法如已明訂採樣時間者則依該測定方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