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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排放標準中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2‧2q=a1‧k‧he┌──┬─────┬─────────────────────┐│區域│k值│適用地區│├──┼─────┼─────────────────────┤││-3│││一│2.6×10│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3│││二│4.2×10│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3│││三│1.8×10│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花蓮縣│├──┼─────┼─────────────────────┤││-3│││四│2.2×10│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3│││五│1.6×10│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he=h+△h-5__△h=1.8(1.5Vs‧ds+4×10Qh)/μ2ρ‧Cp‧π‧ds‧Vs‧(Ts-T)‧1000Q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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