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