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6%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則採該項規定中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污染物濃度C及排氣量Q校正計算公式如左:C=[(21-On)/(21-Os)]*CsQ=[(21-Os)/(21-On)]*Qs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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