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3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3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未切實依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認可內容,採行防制措施。二、排放量申報文件或資料虛偽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