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2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認可、保留、展延、換補發、抵換或交易等異動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