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33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特定行業別管制及排放標準,涉及指定空氣污染物種類、檢測頻率、檢測項目、頻率調整或檢測期間之規定,不再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