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6條 法規: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應由配帶稽查證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