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3條 法規: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汽油汽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