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法規: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5條 汽車製造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物質應記錄其購置、貯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驗。前項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按月做成報告書,於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