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含揮發性有機物之物質,其貯存、使用及處理報告書內容應包括左列項目:一、一般性項目:(一)製程型式、污染排放型式說明及平面配置圖說。
(二)作業時間說明。
(三)塗料、溶劑及稀釋劑中所含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率、體積百分率之測定及計算方法說明。
(四)各車型底塗面積及計算方法說明。
二、表面塗裝作業項目:(一)各塗裝單元之型式、塗裝次數及月塗裝量。
(二)乾燥方式及設計最低乾燥溫度。
三、塗料及溶劑之回收方式、處理方式及所含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率之測定及計算方法說明。
四、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之型式、收集效率及測定效率之方法說明。
五、後處理單元及廢氣處理項目:(一)以熱焚化爐為後處理單元者,應記錄燃燒溫度及燃燒氣體滯留時間。
(二)以觸媒焚化爐為後處理單元者,應記錄觸媒種類、氣體滯留時間、出口氣體溫度及觸媒床更換日期。
(三)以冷凝器為後處理單元者,應記錄冷凝劑進、出口溫度。
(四)以吸附器為後處理單元者,應記錄吸附劑之種類、使用量、使用期限、更換頻率、吸附床數目及進口氣體溫度。
(五)以其他單元處理者應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六、揮發性有機物質量平衡計算項目:(一)塗料及溶劑原料月進貨量及貯存量。
(二)各塗裝單元之塗料、稀釋劑及清洗溶劑之月使用量。
(三)塗料及溶劑之月回收量及處理量。
(四)後處理單元之揮發性有機物月處理量。
(五)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月排放量。
(六)非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月排放量。
(七)各車型月生產量及底塗面積計算。
(八)符合排放標準之說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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