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8條 法規: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8條 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三、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