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一、申請表。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