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