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1…
- 第3條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機器腳踏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千元;每…
- 第4條前二條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 第5條(刪除)
- 第6條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
- 第7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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