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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
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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