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條 法規: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經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並應符合下表規定後始得排放:前項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及硫酸等排放之廢氣,因安全之虞而無法證明符合前項標準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具備同等處理效果或較優之控制條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替代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