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