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1條 核准證明之核准內容有變更或據以審核之標準有變更者,公私場所應於變更前重新提出申請,並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