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
- 第3條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任一規定之車主,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一、完成一期、二期或三期大型柴油車車體回收及車籍…
- 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第五款至第七款…
- 第5條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
- 第5-1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起,申請補助者無法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之文件,得先提供申請補助者之行車執照影本…
- 第6條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依前條規定之補助金額核撥申請補助者。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
- 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撤銷申請補助者之補助,並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一、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重複申請。二、檢附之…
- 第8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關(構)辦理本辦法補助審查、核定、撥款及抽驗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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