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申請期間及補助金額如附表,逾期不予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補助期間結束前半年,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研商後續污染改善推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