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與一般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之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契約,約定於該掩埋場設置發電設施,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發電,具績效優良之業者。
但得依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定或其他提供補助或獎勵之相關法規申請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績效優良之業者,係指有效降低掩埋場溫室氣體甲烷排放之沼氣發電業者。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獎勵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3-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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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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