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處務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5-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權責 第11條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