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