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