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
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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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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