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二、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三、關於法令公(發)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四、關於各省(市)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七、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八、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