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