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1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