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法規: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第7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衍生之下列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