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其他經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前二項所稱之必要處置及返還,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考量營運風險合理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