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9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