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10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技術委員會,研商與環境檢驗有關之法令與技術,並審議、評鑑環境檢驗之各種標準檢驗方法及結果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所所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後聘請之,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