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法規: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利益迴避,除前項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