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第8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