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本部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部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