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置雇員三人至五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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