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二、環境影響評估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三、公害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四、環境檢驗監測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五、公害糾紛處理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六、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辦理有關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七、其他受有關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